商会章程

荷兰中国经济贸易促进会章程

 

第一章 总则

 
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:荷兰中国经济贸易促进会(英文名称:DUTCH CHINA TRADE AND

 ECONOMIC PROMOTE ASSOCIATION)缩写为DCTEPA。网址:www.dctepa.com

第二条 本会是在荷、中两国公司或企业家及华商、华人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。

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积极团结荷中两国公司或企业家及华人、华侨,维护本会员合法

权益; 促进荷中两国经济贸易发展, 为荷中两国经贸、文化、技术等交流与合作,

人员往来 搭建平台和提供服务;助力在荷华商从事商贸批发、零售业等发展,繁荣

在荷华人经济、文 化生活,推动在荷华人产业多样化;同时,本会致力于中国的扶

贫、助学、救灾等公益事业。

第四条 本会在荷兰官方正式注册。

 

第二章 会员

 

第五条 本会会员为荷、中两国的公司或企业家及华人、华侨。

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认可本会的章程,并自愿加入本会。

第七条 新会员入会程序,需提交入会申请书,并经常务会长团讨论通过。

第八条 会员权利:享有本会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参加本会组织活动;有获

得本会优先服务权;对本会工作有批评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等。

第九条 会员履行义务:需执行本会决议;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完成本会交办 工作;

按规定缴纳会费;向本会及时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等。

第十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若一年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会员,视为自动

退会。

第十一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,经常务会长团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

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 

第十二条 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

程;选举和罢免理事;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与财务报告;决定终止的事宜以及其他

重大事件。

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产生决议须经到会代

半数以上表决通过,方能生效。
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,遇特殊情况可延期。

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选举和罢免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

副会长、秘书长、会长(以上职位任期均为2年,可连任);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

会;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

构及机构开展 工作;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决定其他重大项。

第十七条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会长团,常委会长团执行理事会决议,并负责本会

日常工作。

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产生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

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,由常务会长团筹备,若特殊情况可延期。

 

第四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 

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费和捐赠。

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严格财务管理制度,确保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二十二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或私分和挪用。

 

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

第二十三条 本会章程若需修改,由常务会长团提出,经理事会表决后,报会员代表

会审议通过后15天生效。

 

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

 

第二十四条 本会因分立、合并等需要注销,由常务会长团提出终止动议,报理事会

准后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生效。

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、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七章 附则

 
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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