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


本会代表参与接待访荷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代表团一行 | |
时间:2024/12/21 7:08:56 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:134 | |
12月9日至10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、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志贤 担任团长的代表团一行5人访问荷兰,慰问侨胞,了解侨情。带来了祖国与人民的 关怀和温暖。徐海燕会长、周建波名誉会长随同全荷华人社团联合会与其他社团 参与了接待会,并到机场迎接。
9日(周一)下午,荷兰华人社团在鹿特丹“海洋乐园”联合举办接待会,并 就有关“回国创业、投资、养老、继承、子女教育、出入境等方面遇到的立法层面 亟待解决的问题”举行了座谈会。会长徐海燕、名誉会长周建波、常务副会长蔡金 业、会长助理陈天元、副会长陈建忠、副会长黄玮共6位代表本会应邀出席。 座谈会上,徐海燕会长发言,“关于养老服务监护人、机构权益保护边界的法 律规范的建议”。 一、关于养老服务监护人 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,在合同签署、老年人送医、突发事件处理中,往往需 要子女或其他亲属作为监护人,签署合同或取得其决策同意。目前,相关法律和政 策不明确,现实操作中相关的逻辑不清晰。建议人大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、研究, 规范或指引。 1、对有独立民事能力的老年人,在入住机构、服务决定等,是否要必须取得监护人 同意?相应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如何约定? 2、当前入住养老机构、确定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,需监护人同意。在监护人缺失、 无作为、老年人意见与监护人相左时,存在入住机构困难,服务要求和开展难以决 定,公民的自主权利被变相剥夺等;也使服务机构在服务开展中告知、决策时,很 难把握要求,并担心未经监护人同意而承担责任。 3、对于失智、缺失监护人、监护人不作为的情况下,如何建立有效的机制,保障老 年人权益和规范养老机构服务的要求。 二、关于机构权益保护边界 养老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时,往往基于社会舆论、维护秩序的考量,结果“一 闹就灵”。近年来,老年人自杀、互殴、饮酒、吸烟、私自外出未遵守管理规范等, 由于自身原因发生的伤害事件,而采取在养老机构闹事、甚至布置灵堂等,时有发生, 导致服务不能正常开展、投资者顾虑重重。和当前为应对人口老龄化,鼓励社会资本 投资养老领域相违背。 1、要进一步明确养老机构服务要求与管理规范,保障服务老年人权益。 2、明确老年遵守的基本规范和规定,对因此产生的责任,承担边界。 3、需建立养老机构权益保护规定和公正裁决机制,对养老机构合理的权利、经营秩序 应予以立法保护。 养老行业的法律完善,不仅提高养老业服务水平,解决社会老龄化服务问题;也为广 大海外侨胞回国养老及其资金回归投资养老业,增加社会就业等有着重大的作用。得 到了人大华侨委员领导肯定与赞赏。 10日,访问团完成议程后返程。 本会编辑:Dctepa;审核:李锦仕 |

